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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融资租赁资产怎么处置所得税?

编辑:黄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0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照该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有期间的租金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持有期间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大部分为租赁资产的本金而并非完全是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在目前对这类企业所得税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即依据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按公允价值计量还是现值?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而不是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格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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